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开采和加工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先进工艺,配备防尘设施设备,防治扬尘污染。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从事开采和加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