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内河溪、泉水、池潭的水流、水源,除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