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