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增强卫生意识,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城乡环境卫生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全民健身推进、烟草控制、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建设等内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