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