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