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