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