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