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意见,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和多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