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