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