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