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