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