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