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按下列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和协调工作:
(一)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不同意见,由该部门组织协调;
(二)对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不同意见,属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三)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之间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区(县)人大常委会之间的不同意见,由主任会议组织协调。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