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示。民办学校可以自行确定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