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资产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金、受赠的资金、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资金积累等应存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