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宣传工作,普及有关用电知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