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供用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