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居民用户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