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拖延供电、中断供电,或者采取歧视性技术措施间接拒绝供电、拖延供电;

(二)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违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和供电设施迁移工程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试验单位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泄露、提供用户的身份信息、用电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和用电量等信息;

(六)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