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向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并按照法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向用户安全供电;
(二)实行服务公开,在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告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方式,无歧视地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提升营业网点服务质量,采用信息化手段等便捷方式办理用电业务;
(四)开通二十四小时供电服务电话受理用户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和故障报修,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
(五)对用户查询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量记录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
(六)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申请,对其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
(七)在用户临时用电结束后,及时、全额向用户退还临时接电费用;
(八)对供电设施建设工程,依法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在竣工后、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