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不得擅自搭挂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因路径等原因确需搭挂的,在线路建设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经搭挂方与被搭挂方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搭挂安全协议书,可以搭挂。擅自搭挂的,被搭挂方有权要求搭挂方拆除搭挂;造成损失的,搭挂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