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等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哄抢、盗窃变电设施的器材或者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扰乱其运行秩序;
(二)擅自攀登、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三)利用变电设施的围墙搭建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沟渠危害其安全;
(四)损坏、封堵变电设施的进站、检修道路,或者在其附近堆放、焚烧谷物、草料、稻草等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