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应当就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