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建设专项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供水规划和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