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已废止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19日吉林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吉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