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再列入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表决。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