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汇总后,根据需要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前征求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后征求意见,由法制委员会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