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经费,科协及科学技术团体资产权属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侵占、挪用科协经费或者任意调拨科协资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