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应当不低于本行政区域总人口每人平均0.10元。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年度科学事业费的增长幅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