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决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