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它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