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由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取得由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