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核发条件、程序、时效等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随车携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