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类地名标志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