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第十七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规定,经市和旗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公布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