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二条已修改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市和旗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