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法制宣传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做好国防教育宣传工作;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政府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栏目和专题节目,宣传和普及国防教育知识;

(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六)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邮政、通讯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