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编写宣传材料,利用音像、电子读物、网络等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