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旗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自治旗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农牧业、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的管理机构,在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