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自治旗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生态资源的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和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自治旗湿地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