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旗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自治区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旗的财政收入,都要由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享受上级财政机关补助。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