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