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适用与解释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案时,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