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