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三)从本市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规律,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四)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