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实行一次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